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某人代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借款x元,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刘某催讨借款未果。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同意偿还原告王某借款x元,此款于2011年12月10日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刘某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原告王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某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刘某愿意从逾期之日起二日内返还借款x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