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到庭参加诉讼。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3日延期审理一次,同月30日恢复法庭审理。同年10月15日延期审理一次,同年11月15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下旬,在鹤壁市X区X路办事处小辛庄新村,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另案处理)、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以小辛庄村村民崔某庚、夏某壬修建的小辛庄新村路面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阻挠施工,强行向崔某庚、夏某壬二人索要现金人民币8万元,其中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参与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以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小辛庄新村住宅楼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采取要上访等手段,迫使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次给现金人民币45万元作为不上访的条件,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现金25万元后案发,其中10万元现金由崔某乙个人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已退出个人所得赃款。被告人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分别于2011年3月9日、3月8日、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的供述,被害人崔某庚、夏某辛陈述,证人崔某X、李某、常某、崔某X、赵某某的证言,取款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证明,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乙辩称我没有敲诈10万元。
被告人崔某丙辩称我没有敲诈8万元,是他们主动给的。
被告人崔某戊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崔某丁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崔某己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崔某乙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崔某乙敲诈10万元不能成立。2、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乙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下旬,在鹤壁市X区X路办事处小辛庄新村,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另案处理)、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以小辛庄村村民崔某庚、夏某壬修建的小辛庄新村路面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阻挠施工,强行向崔某庚、夏某壬二人索要现金人民币8万元,其中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参与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以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小辛庄新村住宅楼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采取要上访等手段,迫使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次给现金人民币45万元作为不上访的条件,鹤壁市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被告人现金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乙已退出个人所得部分赃款,被告人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已退出个人所得全部赃款。被告人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分别于2011年3月9日、3月8日、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崔某乙供述:2010年10月下旬,崔某庚、崔某贵在小区X路面,崔某己、崔某戊、崔某癸、崔某丙去我饭店找我,说沙土不合格,说去办事处说事,后赵某某、藏书记和我们一起到工地,确实把工停了。晚上,崔某贵和崔某癸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开发区坐坐,我不去,崔某贵又给崔某丙打电话,我们到饭店后,说现在路面已打好了,质量有点差,返工损失太大,让我们给老百姓做思想工作,他们两个分两次给了我们8万元,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只知道2万元,崔某丙、崔某癸、我一人分了2万元,剩余2万元崔某戊、崔某己、崔某丁分了。
2010年10月份,我去办事处反映天逸房地产公司建楼的质量问题,办事处藏书记和赵某某给天逸公司打电话,但质量问题没有处理。后来,常某说一个人给我们1万元别说这个事了,常某第一期封顶给我们15万,第二期交钥匙再给我们15万。后来一个姓李某把钱仍到车上15万元,到淇县存了13万,我们6人分了1万元,我这儿留了1万元准备给常某,常某不要。
2、被告人崔某丙供述:2010年11月份,崔某庚和崔某贵干的工程沙土不合格,我们到办事处找了藏书记和赵某某,后把崔某贵叫到办事处,又把我和崔某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癸都叫到办事处,说一平方给我们7块钱,不让我们说。后来,分两次给了钱,每次给4万元。我和崔某乙、崔某癸我们3个人分了6万元,每人2万元。另外2万元我和崔某乙、崔某癸、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分了。
2010年11月份,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老赵某某藏书记让我、崔某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到世纪广场一个茶楼,办事处老赵某某工程质量不合格,把楼拆了不合适,给你们点钱算了,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最后给了15万,存到银行12万,崔某乙得了1万,我们6人一个人分了3000元,剩了1000元吃了。
3、被告人崔某丁供述:2010年11月份,崔某贵、崔某庚干辛庄小区X路面质量不合格,我和崔某乙、崔某丙、崔某己、崔某癸到办事处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情,后来是如何谈的我不清楚,后来我们6个人在饭店分了2万元。
2010年11月份,一天下午,办事处的藏书记和老赵,把我、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己叫到开发区一个茶楼,还有开发商常某在哪里谈工程质量的的问题,后来常某将崔某乙叫到外面,不知道他们两个说的啥,也没给我说结果,我和崔某癸、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就走了,在回家的车上,崔某乙说常某说工程7个标段,每个标段给些钱,我们问崔某乙向人家要多少钱,崔某乙说向人家要60万。后常某向上级反映,崔某乙告诉我们5个人说,开发商给我们30万,分两次给,到阴历腊月20左右,崔某己告诉我说开发商给钱了,我们两个到村X路见到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乙让我和崔某己开车停到西边,我和崔某己往北边去时是坐崔某己儿子的车,我俩将车停到西边,就下车往一边去了,车上没关玻璃,一会开发商开车过来,也就在茶楼喝酒的那个经理将一个提兜仍到我们车里,人家就走了,我们开车回来,将钱数了数是15万元,我们就往淇县X区存了12万,剩余的3万中2万元我们6个人平分了,还有1万元说给常某。
4、被告人崔某戊供述:2010年11月份,一天下午,我听村X村工程质量有问题,我就往辛村X村崔某庚、崔某贵承包小区X路面停工了,一会儿,长江路办事处的藏书记和老赵某某来了,藏书记、老赵某某我们选几个代表去办事处说事,我、崔某乙、崔某丙、崔某己、崔某癸5个人都在崔某乙饭店里,我们5个人说去办事处,我要崔某丁过来,我们6个人一起去办事处说工程质量问题,后来,崔某庚、崔某贵也到办事处,他们两个让我们6个人去九洲路宾馆吃饭,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给我和崔某己、崔某丁说给2万块钱,以后就不要再提质量的事了。后来给了2万元,我们就平分了。
2010年11月份,我和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己到辛庄小区,发现有一个地下室里面有一个坑,窗户安装等一些问题,我们就向办事处反映,藏书记说和天逸公司协商,让他们解决,我们到办事处反映了四五次,公司也没有解决,崔某乙说天逸公司准备给我们个钱。过了一段时间,崔某癸给我打电话说天逸公司给钱,我开车到我们村北边东西走向闽江路见到他们5个人都在,崔某己的车在崔某乙开的饭店西边500米处停着,一会儿,天逸公司的车到崔某己的车哪儿,有个人将钱袋扔到崔某己的车上,然后我开车拉着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到崔某己车哪儿,崔某丁将钱袋扔到我车上,崔某己开车走了说有事。崔某丁坐到我车上,我们5个人去淇县X区建行将12万元钱分开存,崔某丙、崔某癸每人车上是6万元,崔某乙在崔某癸存折上设密码,我在崔某丙存折上设密码,主要防止有人私下取钱,还有3万元崔某乙拿走x元,其中1万元崔某乙说给公司一个人,另外1000是他的油钱。另外x元我们6个人分了。
5、被告人崔某己供述:2010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崔某戊、崔某丁在街里听老百姓说鹤壁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我们村X区质量有问题,我们三人就去小区X区后,发现崔某庚、崔某贵承包施工的小区路面工程有质量问题,我和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戊、崔某丁就商量不让施工,到下午3点左右,我们6人下午3点就到小区喊停工不让施工的一些话,正在施工的工人就不干了,停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6个人就去长江路办事处反映问题,找到办事处的老赵某某藏书记说工程质量的事,后崔某庚、崔某贵也去了,根据我们反映的问题,他们两个表了态,他俩让我们去九洲宾馆吃饭,停了四五天的一天下午,我去崔某乙饭店,见他们5个人都在,崔某乙说大队想补偿给我们个钱,没说具体数,晚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和崔某庚、崔某贵去开发区吃饭说补偿的事,第二天下午,我们6个人又到崔某乙的饭店见面,崔某乙说崔某庚、崔某贵说给x元,最后给了2万元,过了两三天,我们又在崔某乙饭店见面,崔某乙说人家把钱给了,我和崔某丁、崔某戊分了1万元。
2011年11月份,处理完路面的事停了四五天,我们到崔某乙饭店,崔某乙说咱们还得去找小区住宅楼的事,我们6人就去住宅楼,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就向办事处反映,老赵、藏书记给崔某贵、崔某庚打电话,停了几天,公司两个监理、我们6个人和村里几个人就开始验楼,我们6个人多次向办事处反映,又停了四五天,天逸公司老常某一个人都在,老赵某某让我们去喝茶,我、崔某丁、崔某乙、崔某丙、崔某己和办事处的老赵、藏书记还有公司方面的老常某另外一个人在世纪广场的一个茶楼喝茶,老常某崔某乙领到另外一个房间说话,后来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又到崔某乙家,崔某乙说公司想补偿个钱,我们又问补偿多少,崔某乙说公司想补偿10来万,我说不中,我们又问他到底多少钱,崔某乙向我们说要6个数,我们一听知道是60万。后来崔某乙和公司老常某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到年前腊月20左右一天上午11点,崔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崔某乙的饭店商量事,我和崔某丁一块去了。崔某乙说一会公司给钱,让崔某戊开车和崔某丁到饭店西边500米处等着,一会公司的车去了,过了一会,我们4个人就找到崔某戊、崔某丁说人家给了15万,我们说去淇县吃饭,后来我有事就回家了。当天晚上,我们6个人说分钱的事,我在钜桥存了12万,另外3万元中的1万元崔某乙说给老常,1000元是崔某乙的费用,剩余每人分3000元。
6、被害人崔某庚陈述:2010年10月底,我和崔某贵承包了淇水名苑的外墙保温及小区X路面建设,崔某癸、崔某乙、崔某丙等人拦住不让干活,说修路面厚度不够等质量问题,我和崔某贵找他们3人给他们说让他们指出来哪儿不够厚,重新打,工程停了十几天,崔某癸、崔某乙、崔某丙后来说要我们拿点钱就行了,我说给他们2万,3人不同意。停了两天,崔某癸给崔某贵打电话说不行,2万块太少了,要15万才行。后来谈到8万元,分两次,每次给4万元。
7、被害人夏某壬陈述: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我和崔某庚开始小区路面硬化,路面硬化将近一半的时候,一天中午,我们工人正在施工,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崔某丁、崔某戊、崔某己、崔某某等人到工地不让施工,还有人把闸刀拉了下来,当时我没在现场。停了一个星期,在停工期间我和崔某庚约崔某癸、崔某丙、崔某乙、崔某丁、崔某己、崔某戊6人到九洲大酒店协商事情,我问他们为什么不让施工,他们说工程质量不合格,路面厚度不够,地基没有处理好,还说外墙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我说如果不合格你们就按你们的意思整理。他们几个说整理好也不中,必须全部清理干净,从头开始。我们说还想干活,他们说不能干,停了三四天,我和崔某庚又将崔某乙、崔某癸、崔某丙几个人约到淇园宾馆吃饭,还是商量施工的事,他们三个提出,如果想干得给他们钱,我问得多少钱,他们让我们看着给,我说给2万,他们不同意。我和崔某庚商量最多给他们5万元,他们不同意。晚上回到家,崔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出8万元,否则不能干活,我又和崔某庚商量同意给他们8万。后我们分两次付了8万元。
8、证人崔某X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市体育馆举行全国拳击赛前几天,我村崔某贵对我说和崔某庚在我村X村X路面,崔某乙等人一直去闹,他和崔某庚得出几万块钱,让我去做个证明。傍晚我和崔某庚、崔某贵到兴鹤大街路东一个饭店,崔某乙、崔某丙、崔某癸随后到了,崔某庚从提兜里拿出4万元,又让我数了数,我记不清是哪两个人装起钱了,吃过饭就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崔某庚、崔某贵还到哪个饭店,崔某庚、崔某贵、崔某癸3个人不上楼,在下面说话,崔某贵对我说他们3个人让我把4万元钱到楼下送给他们3个人,我不去。他们3个人到楼上,崔某庚从提兜里拿出4万元钱,我数过后放到桌子上,我记不清谁把钱装起来了,我知道就这两次。
9、被害人李某陈述:2010年12月17日下午,办事处的藏书记和老赵某某我公司常某和我以及另一方崔某乙等5人到新世纪广场一个茶楼说事。崔某乙等人称,我公司整改不达到他们的标准就上访。后来常某将崔某乙叫到另外一个房间商量,看能不能用其他方式解决,后来听常某说崔某乙要60万,常某回到公司向领导汇报,公司安排常某和崔某乙继续协商此事,听常某说协商成45万元。我和常某又找崔某乙协商,看能不能少一些,崔某乙不同意,我们公司答应给45万元。我们公司说两次付清,先付25万,等村民搬到新房子再付20万。到2011年元月24日,常某给崔某乙说付钱一事,一包里装15万,崔某乙让我们俩去闽江路,见到哪儿停了一辆灰色吉利金刚轿车,前后牌照用胶带粘住,车开着门,我们按照崔某乙说的放到副驾驶座上,给崔某乙回个电话,崔某乙说就是那辆车,然后我们就走了。
10、证人常某证言:我公司从2009年8月份进入小辛庄村X村改造工地,工地的名称叫淇水名苑。崔某乙等人不让验收,说工程质量有问题,崔某乙一开始要60万元,后来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成40万元,分两次给,先给他25万元,等村X区再付另外20万元。到2011年元月24日上午,我和崔某乙打电话说付钱一事,一包15万元,我和崔某乙联系,崔某乙让我俩去闽江路,小辛庄村X村X路X路往西走500米路边有一辆车,车上没人,将钱放到车上就行了,我和李某开车到哪儿见到一辆灰色轿车,前、后车牌都粘住了,李某下车将钱放到那辆车副驾驶座上,我给崔某乙打电话说,钱放到车上了,崔某乙说中,我们俩就开车走了。
11、证人崔某X证言:前一段,因天逸公司给我们村X区住宅楼有质量问题,我们等人反映到办事处。后来,天逸公司给了15万元,说不让再提质量问题,谁知天逸公司报案了,说我父亲等人敲诈了,我今天和崔某戊的母亲、崔某丙的爱人、崔某己的爱人、崔某丁的爱人来把天逸公司的钱退了,希望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罚。
12、证人赵某某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藏书记办公室,崔某乙等5人来反映小辛庄村X区有问题,说这不合格,说那不合格,天逸公司也不照面,藏书记给他们说不中让我们回头给天逸公司打个招呼。又停了一段时间,崔某乙等人说地面有质量问题。
13、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取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现金交款单、卡交易兑帐单。证实取款情况。
14、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崔某己等5人退赃情况。
15、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李某取走x元整。
16、崔某贵记录本。载明2010年12月3日晚付款4万元,2011年元月18日晚付款4万元。
17、收到条。证实崔某贵从派出所领取现金x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乙及辩护人认为崔某乙敲诈10万元不能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乙天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敲诈10万元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佐证,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崔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乙已退出全部赃款,但未向法庭提供退出全部赃款的证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崔某丙辩称未敲诈8万元,是他们主动给的。经查,被告人崔某丙等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丙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崔某丙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乙、崔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戊、崔某丁、崔某己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崔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崔某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被告人崔某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告人崔某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某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李某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