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东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东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盘锦兴隆庄园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昕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