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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2-0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行执字第4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建行处字[2001]第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远建筑公司收缴罚款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暂缓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东建行处字[2001]第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伟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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