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建行处字[2001]第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远建筑公司收缴罚款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暂缓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东建行处字[2001]第X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伟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