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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张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

张某乙与张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军明,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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