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乐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长乐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潘兴剑,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乐华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池德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同意被告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被告承诺不再向原告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二、被告按照下列期限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
1、2010年5月5日前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
2、2010年6月5日前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
3、2010年7月5日前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
4、2010年8月5日前归还加工款人民币x元。
三、被告只要有一期没有按时还款,即视为剩余各期欠款提前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没有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期限还款,愿意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于归还第四期加工款时一并还清;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77.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