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9月3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某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元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负责人的便利条件,收受药品代理商孔某平现金x元,为孔某平统计处方提供其所代理药品的销售情况。案发后,赃款已追缴。指控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虽为药房负责人,但身份是药师,药房其他药师也可以通过电脑统计处方,其并未利用负责人的便利;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以证人身份询问时就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某条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董某担任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药品代理商孔某现金x元人民币,为孔某统计处方,提供其所代理药品在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的销售情况。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另查,被告人董某于2011年6月25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证言,书证渑池县人民医院执业许可及单位法人证书、渑池县人民医院药品发药查询清单、河南省罚没款收据、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