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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31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31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年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2月18日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现在慈利县金色童年幼儿园就读。婚后因双方两地分居,感情逐渐冷淡,原告遂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人民币15万元,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朱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自2012年1月起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但婚生女李某某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李某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女李某某的权利,被告朱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婚后共同财产人民币15万元,原、被告各分得7.5万元,其中原告李某应得7.5万元抵付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年红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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