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一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甲、陈某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薛某甲出事前已不在本幼儿园上学,未交费。2009年3月12日,薛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私自让孩子去我幼儿园上学,老师并不知情,以为是交过钱的,所以允许薛某甲来班上。学生未交纳学费,其家长擅自将孩子送到班上,孩子发生任何问题与我幼儿园无关。薛某甲平时多动不听话,中午下床时不听看护老师的话,直接从床上跳下才导致摔伤。申请人对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意见书不认可,原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但未予准许,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另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一审中,我因生孩子无法出庭,我向法庭提出等我生完孩子再开庭审理,但法庭并未理会,最后接到电话通知让去法庭,到法庭后直接拿到了判决书。因我未能出庭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法庭剥夺了我当庭答辩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薛某甲在申请人开办的幼儿园摔伤时只有5岁半,无法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危险性,申请人既然已接收薛某甲到幼儿园班上,申请人就负有对薛某甲进行安全监护的法定责任。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在职责范围内尽到相关义务,一审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申请人虽在一审中提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情形存在,一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另申请人所称的未能出庭对案件事实进行称述,法庭剥夺了申请人当庭答辩的诉讼权利,经查,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周某在一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进行了答辩,有申请人在法庭审理笔录上的签名及指印为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某动
代理审判员邵晓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