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华天望族苑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何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长沙市华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何某丙、何某丁、袁某、文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陈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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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宋雪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