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甲,住址、职业等略。
原告:胡某,住址、职业等略。
原告:柏某乙,住址、职业等略。
法定代理人:柏某甲,系柏某乙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汤伟,勉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欢,勉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蒋某,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