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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甲、胡某、柏某乙与被告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柏某甲,住址、职业等略。

原告:胡某,住址、职业等略。

原告:柏某乙,住址、职业等略。

法定代理人:柏某甲,系柏某乙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汤伟,勉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欢,勉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蒋某,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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