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现住杨陵区X村。
被告万X,男,40岁,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11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