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同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抓获并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当庭申请和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婷婷、书记员曹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到忠县X组,欲盗窃被害人李家香家中财物,因李家香正屋房门上锁,秦某为了顺利进入李家香屋内实施盗窃,遂在明知李家香家中厨房内水缸中的水是供其家人、家禽的饮用水情况下,将从邻居王桂兰屋内找到的明知有毒的农药“虫线药”投放至李家香家水缸中,欲将其家人毒倒。11时许,李家香回家发现水缸中的水有异味,便立即报警,秦某见事情败露,立即逃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投放的农药成分含甲拌磷。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于2011年9月1日16时许在忠县X镇X路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以毒害他人为目的,在被害人家的饮用水中投放农药,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秦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诉讼中认罪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减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惩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天平
人民陪审员刘和珍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