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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尹某。

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尹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仙桃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仙桃市公安局提出,罪犯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的连续四次季度表扬。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仙桃市公安局对罪犯尹某的减刑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对尹某作出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评议记录,尹某个人改造小结。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王兴无

代理审判员赵某湘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葛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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