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10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2月3日在汝城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告唐某负责偿还。
三、原、被告双方在大坪镇X村有房屋两间(前后各一)及杂房、厨房各一间。原、被告离婚后,由原告唐某使用前面一间房屋及杂房、厨房;由被告朱某使用后面的一间房屋。
四、各人衣服、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