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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平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牛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牛某与付某因牛某之女牛某佳在付某诊所诊疗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于2010年9月27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协议第4条约定,由付某一次性支付某某3万元。同时第6条约定,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向对方支付某约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付某当场支付某某2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由付某向牛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x元正(壹万元正)”。后牛某以付某超过双方约定的支付某款时间构成违约为由,于2011年10月11日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牛某、付某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协议中约定付某一次性向牛某支付某民币3万元,但并未对支付某间作出约定,付某于签订协议后当场向牛某支付某2万元,下余x元,由付某向牛某出具欠条一份,属于牛某对付某下欠x元债务的认可,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依法应当清偿,付某应当向牛某清偿欠款,故牛某要求付某支付某余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牛某所诉的违约金问题,因付某所提供的x元收条已经过司法鉴定证实为牛某本人书写,而牛某所声称的双方约定10天内还款并已在收条中注明的意见,因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此牛某所称起诉时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牛某要求付某支付某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告牛某赔偿款x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牛某负担1250元,付某负担50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牛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0年9月,我的女儿牛某佳在付某开办诊所的治疗时死亡,当时付某的妻子乔娟娟也参与了治疗,确属无证行医。事后,由于不懂法,我与付某达成了协议,由付某赔偿我3万元,先支付2万元,并约定剩余1万元10天内支付,否则违约方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后付某违约,发生纠纷。原审法院判决付某支付某1万元,违约金未予支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付某支付某各项费用x元。

被上诉人付某辩称,牛某佳在卫生所最后一天治愈回家,次日,由于病情突然变化又来到卫生所,我马上给予检查,并要求他马上转到县医院治疗,他没有及时去医院,由于时间的耽误,造成严重后果,他本人应负完全责任。说在卫生所死亡及我妻子也参与了治疗纯属谎言。后来他又找到卫生局赖到我头上,出于人道,经卫生局和他本人协商达成了赔偿他3万元的协议(我本人没有打过官司,也不懂法,其实责任根本不在我,要是懂法3万元我也不会赔他。)当时在卫生局给了牛某2万元,口头约定下欠1万元回去安置好归还,经牛某本人同意,并给他打了1万元的欠条,牛某给我打了2万元的收条,两张条子均没有约定10日内还款。回去后,我本人积极准备欠款并同中间人一起找牛某还款,从打协议到他起诉仅几天时间,怎么算违约呢请求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牛某与付某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在协议签订的当日,付某当场支付某某2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由付某向牛某出具欠条一份,因此,该调解协议的权利义务因付某的支付某为及剩余1万元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而终止。牛某上诉称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10天内还款,因无相关证据印证,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以采纳。因此,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牛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扬

审判员张新兰

审判员李新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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