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810號
上訴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
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代表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
,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
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
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未
就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加速核扣」情事,是否構成給付遲延,說
明不可採之理由。且本件是否有信賴原則之適用,亦未見原審審酌。
以及原審漏未調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遲延給付所受損害云云。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或與判決結果無關
,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
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
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
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
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
法官廖宏明
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樹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