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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96.12.20.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七八六號裁定
时间:2007-12-20  当事人: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文号:96年度裁字第03786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786號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

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

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自民

國92年3月26日退出勞保,因而應回復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等語,

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

法官王德麟

法官黃清光

法官吳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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