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786號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
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
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自民
國92年3月26日退出勞保,因而應回復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等語,
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
法官王德麟
法官黃清光
法官吳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