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
上诉人沈阳x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8日,上诉人沈阳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沈阳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