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X厂。
投资人:王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XX,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XX为与被上诉人辽阳市X厂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张XX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蒙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