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X号。
负责人:严某,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以下简称时代潮网吧)与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时代潮网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时代潮网吧以其已与视渠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代潮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负担。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