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某物业公司。
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涛、代理审判员刘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某承担。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