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刘某龙
原审原告刘某国
原审原告刘某红
原审原告刘某静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身份同前。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因与原审原告刘某龙、刘某国、刘某红、刘某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原审原告刘某龙、刘某国、刘某红、刘某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