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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底到2010年1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到武陟县X镇X村、三阳乡X村张XX、郭XX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先后输掉赌资九万余元,并从赌场抽九渔利一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张XX、郭XX、郑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2月5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赌博犯罪事实,有郑某某投案笔录及武陟县公安局刑警郑某涛、陈保银出具的郑某某投案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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