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X号X-X-X。
被告高××,男,成年,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全部返还原告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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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