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靳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同年1月10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何某峤。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都感觉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无端殴打原告,且懒于劳动,打工挣下的钱全部由其独自挥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于2009年农历7月14日离家出走,并外出打工谋生,2010年农历二月初一,在被告承诺不再殴打原告并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原告回到家里,但被告并未兑现其承诺,5天后原告不得不再次离家外出,从此以后双方互不往来,各自独立生活,儿子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0年6月7日起诉离婚,后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孩子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承担任何某养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并且婚后生有一子,夫妻之间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打架属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靳某与被告何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何某峤随被告何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靳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靳某自愿放弃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五、双方离婚后,原告靳某依法享有对儿子何某峤的探视权(每月2次,时间由双方协商安排。被告何某必须积极配合原告履行对孩子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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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