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被告:冷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光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