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单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x,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因与单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农字(2011)X号仲裁裁决。
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