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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3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史某在本市淮河医院急诊楼收费处,盗窃被害人常××现金1300余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史某于2010年3月12日在开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干警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史某供述,被害人常××陈述,开封市公安局戒毒所证明被告人史某自首的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昕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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