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
委托代理人:于X,女。
上诉人解XX与被上诉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XX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解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解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