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合作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
上诉人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为与被上诉人宁某、罗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8月5日又以其与宁某、罗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辽中县X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