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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三终字第3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

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供暖挂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XX、冯XX,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韩XX,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均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XX公司下属企业XX管理局基地服务公司与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签订的供暖挂网协议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挂网和供暖,且挂网和供暖是连续的、不可割裂的,挂网是为了实现供暖的目的。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挂网义务。后依合同与XX小区采暖户形成供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暖问题导致与昆山小区采暖户发生纠纷,引起采暖户投诉。为解决供暖问题经皇姑供热办协调并作为监督方与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签订联网协议,将XX小区的供暖单位由上诉人变更为原审第三人,XX小区采暖用户与原审第三人形成新的供暖合同关系。综上,应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因该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应否退还被上诉人的挂网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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