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由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由XX与被上诉人孙X、沈阳x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主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由XX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由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由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上诉人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