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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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2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由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由XX与被上诉人孙X、沈阳x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主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由XX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由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由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上诉人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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