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
上诉人唐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阃勑l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