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扬、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淋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
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