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处东莞东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郭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X和被告人郭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翔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诉原告人郭XX,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