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联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中能源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联基商贸的委托代理人杨秋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