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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肖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即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x村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肖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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