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涡阳县X村小黄庄自然村X号。2001年5月18日因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家住安徽省涡阳县X村姜竹园自然村X号。2011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姜XX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X、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黄XX、姜XX伙同王XX(在逃)、段XX(在逃)四人携带假头发,经过事先踩点,在陇县X镇X路“新秦建材”门市,先由被告黄XX冒充青岛档发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欲高价收购头发,在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后,以让其代为收购头发为名,相互为托,骗走被害人王某现金720元。破案后,720元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2、2011年3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黄XX、姜XX伙同王XX、段XX四人携带假头发,经过事先踩点,在陇县X镇河滨市场“新会批发部”,由被告黄XX冒充青岛档发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欲高价收购头发,在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以让其代为收购头发为名,相互为托,骗走被害人张某现金x元。破案后,x元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姜XX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人黄XX于2001年5月18日因诈骗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津劳教审[2001]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假发22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某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