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翟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张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某、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