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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11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上诉人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晨光、代理审判员王某(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张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马晨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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