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登封市X镇人民政府煤炭科原科长,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收监。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某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理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