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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祁XX、XX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镇。

被执行人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东段秦文阁小区X号楼X门X室。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祁XX,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祁XX、XX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申请人杨XX于2011年11月2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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