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文彬、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宏沃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曾璐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