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金网凯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某,
被告:沈阳世纪祥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金网凯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某、沈阳世纪祥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景、徐文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网凯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金网凯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张景
审判员徐文彬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