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本市××街××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崔××,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县X村×社。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部×××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西部×××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x.3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