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鑫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录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成年,住(略)。
原告鑫泰公司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3日,被告孙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同年8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以上共计x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亦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故可以确认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鑫泰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彩
审判员闫冬
审判员张学志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