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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刘某与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张某乙、张某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诚,南阳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南阳市房管局干部,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梁某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南阳市公安局干部,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在押于南阳市看守一所,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曹某、刘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曹某、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刘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某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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