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逮捕,现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逮捕,现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逮捕,现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盗窃一案,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1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三人合伙到广饶县第三中学,破窗入室,盗窃兼容机微机主机12台,总计价值3600元。销赃后三人分肥。
2、2001年12月2日夜,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三人合伙到东营市职业学院财校,破窗入室,盗窃“联想”牌微机主机1台、“爱普生”牌打印机1台,总价值5000元。销赃后三人分肥。
3、2001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三人合伙到广饶县X乡中心初中,破窗入室,盗窃“兴德”牌微机服务器主机1台、“爱普生”牌打印机1台、自行车2辆,总价值3970元,销赃后三人分肥。
4、2001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到广饶县拖修厂,破窗入室,盗窃“联想”牌主机及兼容机主机各1台,总价值(略)元,销赃后挥霍。
5、200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宝义(在逃)三人合伙到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破窗入室,盗窃兼容机主机4台、服务器主机1台、“惠普”牌激光打印机1台,总价值(略)元。
6、2001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与纪小龙(在逃)到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盗窃“月光宝盒”牌微机主机1台、“三星”牌17英寸彩色显示屏1台,总价值2000元。销赃后,二人分肥。
7、2001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到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破窗入室,盗窃“戴尔”牌、“惠普”牌、“康柏”牌微机主机各1台,总计价值4300元。销赃后挥霍。
8、2001年6月2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到胜利油田集输公司,分别在基建科、东兴建安公司盗窃组装“三洋”牌微机主机2台、“海信”牌微机主机1台,总价值3600元。销赃后,被告人自肥。
9、2001年9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东(在逃)到广饶县老年大学,破锁入室,盗窃“海信”牌25英寸彩电1台、职工倪某选的“布拉特”牌山地自行车1辆,总价值900元。销赃后,二人分肥。
10、2001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在逃)、张亮亮(在逃)到广饶县统计局,破窗入室,盗窃“联想”牌微机1台,价值2000元。
11、2001年3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盗窃兼容机微机1台,价值3000元。
12、2001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大自然科技发展中心,盗窃“金长城”牌微机主机7台,显示器6台,总价值4900元。
13、2001年1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房地产管理处,盗窃“联想”牌微机主机3台、兼容机微机主机2台、“惠普”牌激光打印机2台、“恩达”牌针式打印机1台,总价值7500元。
14、2000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土管局,破窗入室,盗窃“联想”牌、“金长城”牌微机各1台,总价值9000元。
15、200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城东中学,破锁入室,盗窃“奔(略)”型微机主机1台、“兴德”牌显示器4台,总计价值3200元。
16、200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花园初中,盗窃586型微机3台,价值1500元。
17、200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张长青、张亮亮到广饶县X镇实验中学,盗窃“浪潮”牌微机1台,价值450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作案8起,盗窃总价值为(略)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总价值(略)元,其中未满18周岁作案2起,价值(略)元,被告人张某甲作案11起,盗窃总价值为(略)元,其中未满18周岁作案7起,价值(略)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单位广饶县第三中学的微机室的窗户铁网被人绞断,微机室里被盗了12台组装微机主机;(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12月4日晚,广饶县第三中学的微机室的窗网被剪断,铝合金窗玻璃被打碎,室内被盗微机主机12台;(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单位东营市职业学院财校一楼的一房间防盗窗被撬坏,房内的1台“联想”牌微机主机、1台“爱普生”牌打印机被盗;(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所在单位广饶县X乡中心初中的X楼一房间的窗户被破坏,被盗了1台“兴德”牌服务器主机、1台“爱普生”牌打印机、3辆自行车;(5)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11月13日他所在单位广饶县拖修厂被盗了“联想”牌微机及组装微机主机各1台;(6)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他所在单位广饶县拖修厂于2001年11月13日晚,被盗了2台微机主机;(7)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广饶县拖修厂放置在铝合金简易房内的2台微机主机被盗;(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单位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在2001年10月16日凌晨,2001年10月29日晚二次被盗。第一次被盗了1台“月光宝盒”牌微机主机、1台“三星”牌17英寸彩显1台,第二次被盗5台微机主机、1台打印机;(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10月16日晚,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二楼会议室的窗户被撬开,会议室内的1台微机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10月29日晚,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实验楼X房间的窗玻璃被打碎,房内的5台微机、1台打印机被盗;(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7月21日晚,他所在单位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信息中心二楼的机房内,被盗了“戴尔”牌、“惠普”牌、“康柏”牌微机主机3台;(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7月21日晚,油田采油工艺院信息微机室的窗户被开,室内被盗了3台微机主机;(1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份的一天晚,他所在单位油田集输公司基建科被盗了2台组装“三洋”牌微机主机;(1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22日晚,他所在单位油田集输公司东兴建安公司被盗了1台“海信”牌微机主机;(1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油田集输公司基建科二楼工程科办公室被盗了2台微机主机;(15)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9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老年大学被盗了1台“海信”牌25寸彩电、自己的1辆山地自行车被盗;(1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广饶县老年大学二楼教室的门锁被剪断,室内被盗了1台彩色电视机;(1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25日晚,她所在的单位广饶县统计局她自己办公室门的玻璃被撬,室内被盗微机1台;(18)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8月25日,广饶县统计局X楼一办公室的门被撬,被盗微机1台;(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6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微机室,被盗了1台微机;(20)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3月6日,广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X楼办公室的1台微机被盗;(21)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2月13日晚,她所在单位广饶县大自然科技发展中心的7台微机被盗,6台显示器被盗;(2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广饶县大自然科技发展中心的窗户玻璃被损坏,室内的7台主机、6台显示器被盗;(2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1月5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房地产管理处的二楼服务中心内,被盗了微机主机5台,打印机2台;(2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12月11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土地管理局的X楼微机室的护窗网被撬,室内的2台微机被盗;(2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1年12月11日晚,广饶县土地管理局的X楼微机室的防盗网被剪,室内的2台微机被盗;(2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11月13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城东中学X楼的微机室门锁被撬坏,室内被盗了1台微机;(27)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广饶县城东中学的X楼微机室内门锁护铁板被拆,室内被盗了1台微机;(2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0月30日晚,他所在单位广饶县花园初中被盗了3台微机;(29)证人孙某丁某证言证实2000年9月份的一天,广饶县X镇实验中学X楼微机室内,被盗了1台微机;(30)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广饶县X镇实验中学4四楼微机室内,被盗了1台微机;(31)2001年12月7日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与他人到广饶县大自然科技发展中心、广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广饶县房地产、广饶县城东中学、广饶县X乡中心初中、广饶县X镇实验中学、广饶县土管局、广饶县统计局盗窃的事实;2002年3月5日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与魏某某、陈某某到东营市职业学院财校盗窃的事实;(32)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认定:广饶县第三中学被盗的微机主机12台的总计价值为3600元,东营市职业学校被盗的主机1台、打印机1台的总计价值为5000元,广饶县X乡中心初中被盗的主机1台、打印机1台、自行车2辆的总计价值为3970元,广饶县拖修厂被盗的微机主机2台的总计价值为(略)元,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被盗的兼容主机5台、“惠普”牌打印机1台的总计价值为(略)元,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被盗的“月光宝盒”牌微机主机1台,“三星”牌彩显1台的总价值为2000元,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被盗的微机主机3台的总价值为4300元,胜利油田集输公司被盗的微机主机3台的总价值为3600元,广饶县老年大学被盗的彩电、自行车总价值为900元,广饶县统计局被盗的微机1台的价值为2000元,广饶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被盗的微机1台的价值为3000元,广饶县大自然科技发展中心被盗的7台微机主机、6台显示器的总价值为4900元,广饶县房地产管理处被盗的微机主机5台、打印机3台的总价值为7500元,广饶县土地管理局被盗的微机2台的总价值为9000元,广饶县城东中学被盗的微机主机1台、显示器4台的总价值为3200元;广饶县X乡初中被盗的微机3台的总价值为1500元;广饶县X镇实验中学被盗的微机1台的价值为4500元;(33)被告人魏某某对审理查明的盗窃事实,除否认于2001年10月29日到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盗窃以外,其余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对审理查明的盗窃事实,皆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魏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张某甲盗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以“未参与2001年10月29日在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盗窃的事实”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某窃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上诉人魏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张某甲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上诉人魏某某提出的“未参与2001年10月29日在胜利油田地质科学研究院盗窃的事实”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该项犯罪事实,有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失主证言及上诉人魏某某在侦查阶段某供述在案为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民
审判员徐峰
审判员马某全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