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某)宋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某)曹某,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社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某、反诉原告)郭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邵某,男。
郭某、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李某,男。
上诉人宋某、曹某与上诉人郭某、被某诉人邵某、李某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做出了(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曹某和郭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宋某、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及宋某、上诉人郭某、郭某与被某诉人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庆銮、被某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判决处理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退还上诉人宋某、曹某1050元,退还上诉人郭某1460元。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某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明